“PIT BO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0191号“PIT BO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140号

       

      申请人:DANSONS US,LL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0191号“PIT BO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的第131326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丹森斯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在第11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李世恒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