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7
关于第37817486号“蟠龍古鎮 PANLONGGUZH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016号
申请人:上海道盛禾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7486号“蟠龍古鎮 PANLONGGU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186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409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8243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推广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直接的商业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送货单、产品照片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蟠龍古鎮”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部分“蟠龙”,与引证商标二“蟠龙古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固有定含义,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