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JUST EG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7

     

    关于第34802868号“JUST EG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883号

       

      申请人:嘉食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2868号“JUST EG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27553号“JUST F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30925号“JUST MADE INDUSTR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45022号“FOR YOUR J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35080号“佳思特食品 JUST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831061号“J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930014号“FOR YOUR J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336498号“JU'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313356号“JUSTAL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除蛋、蛋清、蛋黄、炒蛋、烹调用蛋、蛋液以外的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它类似本案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EGG”中文含义可理解为鸡蛋,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蛋、蛋清、蛋黄、炒蛋、烹调用蛋、蛋液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蛋、制香肠用肠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含有“JUST”且未形成其他含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