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7
关于第34302658号“疯狂吃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15号
申请人:吕建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2658号“疯狂吃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疯狂吃货”,其中 “吃货”二字在非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相关公众通常容易将其作为带有贬损含义词汇使用或理解,作为商标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