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13697 -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63号 - 申请人:企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7

     

    关于第36213697号“小粮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63号

       

      申请人:企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3697号“小粮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930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的文字“小粮票”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粮票”文字,且含义具有关联。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与技术项目研究等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两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两项服务以外的其余质量体系认证等八项服务,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质量体系认证等八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用于其指定服务上具有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的情形,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