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7
关于第32551609号“榆林学优教育学校 学优教育
BESTEDUCATION 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236号
申请人:榆林学优教育培训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51609号“榆林学优教育学校 学优教育 BESTEDUCATION 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02177号“学优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830231号“学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63775号“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24051号“U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749799号“E 一学优网 EXUEYOU.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244861号“学优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509952号“晟优教育 BEST SHARE BEST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970571号“学优互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066955号“B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797238号“学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1113967号“宝马售后英才教育项目 BEST BMW EDUCATION FOR SERVICE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2038405号“金学优教育 JINXUEYOU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5192366号“学而优教育 XUE ER YOU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九、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十、十二、十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独立认读部分“学优教育”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十、十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十、十二、十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十、十二、十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文字“榆林学优教育学校”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包含的英文“BESTEDUCATION”中文含义为“最好的教育”,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