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46260 -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00号 - 申请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7

     

    关于第34646260号“LU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00号

       

      申请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通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6260号“L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4566364号“LU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86136号“LU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75440号“路源LU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337282号“鲁源lu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41813号“绿园L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385975号“LU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486826号“鲁源LU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380072号“鲁源蓄电池LU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044074A号“luyu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441676号“L.P.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1318218号“L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0946416号“辂元L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1487886号“LUG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所获荣誉、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相关案例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LUYUAN”与引证商标二“LUYUN”、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十二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LUYUAN”、引证商标六“LUYUN”、引证商标九显著识别字母部分“luyuand”、引证商标十显著识别字母部分“L.P.Yuan”、引证商标十一“LIYUAN”、引证商标十三“LUGUAN”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十二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十二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