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7
关于第36108566号“浩睿HAOR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77号
申请人:彭州浩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众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8566号“浩睿HAO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66469号“HAO RUI”商标、第7881753号“耀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造成公众误认。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和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浩睿HAORU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HAO RU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小五金器具”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小五金器具”以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密封盖;金属瓶盖;金属瓶塞;瓶用金属紧固塞;瓶用金属螺旋盖;运载工具用金属徽标;金属纪念标牌;普通金属制字母和数字(铅字除外);金属标签;瓶用金属塞”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小五金器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