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_商标使用_“梦龙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8678677号“梦龙醇”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6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寿宁县梦龙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松林
      
      申请人因第8678677号“梦龙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25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梦龙醇”商标系“梦龙”及“梦龙春”系列商标,该商标原由福建梦龙春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后根据寿宁县政府对于“梦龙春”品牌的战略考虑,梦龙春酒精公司将复审商标与“梦龙”及“梦龙春”等商标均转让至申请人处,以便推动“梦龙春”及其系列商标的保护。寿宁县旅游局、寿宁县政府高度重视“梦龙春”及其系列商标保护工作,有《寿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4次)、《中国共产党寿宁县委员会会议纪要》(【2018】9号)等作为证明,其中【2018】9号的会议纪要第14-16页明确记载了政府对于保护“梦龙春”及其系列商标的内容,重点强调了对商标的保护和完善商标发展战略,加强品牌运营管理和保护工作。故,复审商标对于申请人和当地旅游、文化、酒业等产业有重大意义,如果被撤销注册,可能会对“梦龙春”及其系列商标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寿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4次)、《中国共产党寿宁县委员会会议纪要》(【2018】9号)、《寿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9次)。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福建梦龙春酒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苹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18年12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寿宁县梦龙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会议纪要显示的商标为“梦龙春”商标,并非复审商标。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