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953717号“atom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31号
申请人:艾多美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3717号“atom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6158号“美8M8及图”商标、第3446178号“美8M8及图”商标、第8130650号“TOKYO ATOM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87125号“ATTOM及图”商标、第22302475号“美8M8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