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睡眠学院 SLEEP ACADEM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643756号“睡眠学院 SLEEP ACADEM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46号

       

      申请人:壹然永恩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亚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3756号“睡眠学院 SLEEP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04446号“JD睡眠”商标、第3005890530060499号“睡眠网www.chinasleep.cn及图”商标、第32382506号“C睡眠”商标、第3311747833119180号“D.B.S. i睡眠及图”商标、第33372377号“51睡眠”商标(第20、24类)、第35782857号“睡眠美术馆”商标、第36344707号“睡眠超市”商标、第4334928号“斯里普玛斯特SLEEP MASTER Sleep Well WithSleepmaster及图”商标、第7258198号“Sleep及图”商标、第7529291号“365SLEEP”商标、第8819430号“睡眠大师Sleep Master”商标、第14810855号“Sleep1999”商标、第15836397号“1.2.SLEEP”商标、第20279484号“口黛优品SLEEP及图”商标、第21224719号“365SLEEP”商标、国际注册第1377049号“SLEEP+”商标、第3022438030246159号“SLEEP”商标、第31346552号“7D sleep”商标、第35987557号“sleepyog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公司经营服务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没有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经过宣传和广泛的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十八、十九、二十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八、九、二十二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七、八、九、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兰绒(织物);家庭日用纺织品;浴巾;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十三、十五、十六、十七核定使用的“枕头;羽绒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垫子(餐桌用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门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睡眠学院SLEEP ACADEMY及图”,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中含有“学院”,该标志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