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转让_“ARGU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21758号“ARGU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9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国林氏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三工光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21758号“ARGU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896号决定,于2019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武汉三工光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美国林氏研究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美国林氏研究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521758号第7类“ARGUS”商标在“电子工业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电子工业设备”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调阻机产品手册;
      3、激光太阳能系列产品手册;
      4、调阻机测试报告及说明书;
      5、串焊机说明书及使用手册;
      6、太阳能电池缺陷测试仪使用说明书;
      7、被申请人百家号文章;
      8、销售合同、发货单、付款信息、发票;
      9、被申请人参展合同、发票及报道;
      10、复审商标使用图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不应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复审商品“电子工业设备”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并向我局提交了工商信息页和百度百科关于“激光调阻机”“串焊机”介绍。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武汉三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雕刻机;印花花筒雕刻设备;压花机;电脑刻字机;电脑割字机;电池机械;玻璃切割机;电子工业设备;制版机”商品上,200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4年10月20日。2010年11月20日,该商标转让至武汉三工光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销售合同在指定期间内,所示商品为型号为“LT3100”“LT5110”的“激光调阻机”,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调阻机产品手册,上述型号的“激光调阻机”产品所用标识为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证据可以证明上述合同已经实际履行。鉴于“激光调阻机”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子工业设备”复审商品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