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244816号“Magiclic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493号
申请人:安德烈斯•理查德•格罗斯曼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4816号“Magicli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173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均为“Magiclick”,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吸烟用打火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吸烟用打火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