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2570号“UNI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48号

       

      申请人:尤尼玛欧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2570号“UNI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22741号“UNI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陈颖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