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801438号“京港青创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14号
申请人:中关村青创(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1438号“京港青创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来源自申请人主办的“京港青创杯”创业大赛,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且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文件、运营方案、扶持基金组建方案、邮件、媒体报道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京港青创杯”,使用在指定的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