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MIKI NIN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173163号“MIKI NIN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5]第0000005190号重审第0000000934号

       

      申请人:GRANDVISION EUROPE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73163号“MIKI NIN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商评字[2015]第0000005190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173163号“MIKI NIN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363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行终49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均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
      申请人不服上述两份行政判决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原商标局引证的第5915093号“MIKI NI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法定程序被依法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领土延伸保护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17)第353号重审第96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