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631497号“LYS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860号
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1497号“LY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61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广泛宣传和使用,在相关领域形成了稳定的受众群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