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3877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00号
申请人:朵适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77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84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摄像机、笔记本电脑、手提电话、潜水服、眼镜(光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两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耳机、潜水用耳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摄影器具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