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241117号“凡FAN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88号
申请人:广州凡一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1117号“凡FAN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4489号“启凡及图”商标、第14224909号图形商标、第19201011号“梵一標識 FANYI SIGNAGE及图”商标、第36776487号“梵一瑜伽 FANYI YOGA及图”商标、第9592755号“凡艺FANYI”商标、第11871207号“梵依Fanyi”商标、第28759877号“泛翊FANYI”商标、第30199556号“凡蚁FANYI”商标、第31636158号“梵异FANYI”商标、第27907255号“泛忆 小微家 FANYI WEI'S HOM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另外,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第三方提供会计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