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982482号“直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908号
申请人:腾信嘉音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2482号“直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主设计,具有独特创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二、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4397号“值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出具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共存协议。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原件),书面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故对该商标共存协议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