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622750号“研究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467号
申请人:河南惠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2750号“研究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类似“研究师”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申请商标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研究师”,该标志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