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240420号“开心书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61号
申请人:福建省利好万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梦技(厦门)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0420号“开心书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14820号商标、第1354856号商标、第11342506号商标、第33450238号商标、第34266784号商标、第3608865号商标、第7313156号商标、第33070016号商标、第7313163号商标、第63998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办公场所图片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开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