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659501号“金典凯马 JINDIANKAIMA
K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46号
申请人:安顺市雄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9501号“金典凯马 JINDIANKAIMA K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5314号“KM”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