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2749486号“腾大直播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36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49486号“腾大直播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84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夜总会;提供体育设施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学校(教育);收费图书馆;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驯兽;经营彩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