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717170号“BaBymas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955号
申请人:上海介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7170号“BaBymas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035852号“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注册人提出国际注销申请,已被我局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核准注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