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115628号“AIREST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360号
申请人:艾瑞思(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言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15628号“AIRES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2287号商标因无效宣告被我局决定予以无效,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若凡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