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1690号“MONCL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352号
申请人:蒙克雷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1690号“MONCL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进行了限定,现已核准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