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1838176号“神府粮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960号
申请人:陕西艺型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38176号“神府粮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0660号“神府家”商标、第30575279号“神府宴”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正在驳回复审中,权利尚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收据、宣传单。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8月13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神府粮液”,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