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0343082号“钟老板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23号
申请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钟成权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7日对第30343082号“钟老板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96853号“老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7101(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老板”商标经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形的案件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二、申请人“老板”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其注册使用将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档案;2、相关荣誉证书及统计调查信息证明;3、类似案件决定书及裁定书;4、关于申请人产品市场占有率的统计数据;5、工商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烤炉”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电取暖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2007年在商标管理案件中,商标局认定“老板”商标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烤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排油烟机;电取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钟老板”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老板”,且申请人“老板”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及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上述引证商标,本案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