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893912号“民间中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51号
申请人:上海子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93912号“民间中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64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版权证明、申请商标的宣传彩页、申请人与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补药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