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078423号“弌饰一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70号
申请人:上海善钰文化艺术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8423号“弌饰一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43396号“一玉一钻”商标、第12907984号“一绳一饰”商标、第13080503号“壹城壹饰YICHENGYISH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宝石、翡翠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翡翠、人造珠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