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水滴英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861219号“水滴英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74号

       

      申请人:北京世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阳轩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61219号“水滴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245908号“水滴”商标、第33141265号“水滴产品”商标、第7907539号“小水滴”商标、第16334939号“小水滴及图”商标、第29294768号“水滴医保”商标、第20776058号“水滴汽车”商标、第33760904号“水滴定投”商标、第31880630号“大水滴”商标、第22402873号“大水滴”商标、第26147773号“滴水”商标、第29308356号“水滴公益平台”商标、第19153367号“大水滴及图”商标、、第27253127号“滴水”商标、第17308843号“水滴公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其它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七、十一、十三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各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其余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与其余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