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987644 -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29号 - 申请人:北京昊和弘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9876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29号

       

      申请人:北京昊和弘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76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1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23339号“智汇光华 多元智汇感恩光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733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53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956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362998号“海润昌HAIRUN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图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消毒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