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ESM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092926号“RES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26号

       

      申请人:深圳市热沫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深圳科尔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2926号“RES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35062号“RESM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企业名称由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已由深圳科尔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热沫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二者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烟、电子香烟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烟、电子香烟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