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28183234号“Z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231号

       

      申请人: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策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83234号“Z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34426号“Z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366000号“Z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无效,所涉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吴立辉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