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067034号“金陵山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83号
申请人:南京金陵文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金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7034号“金陵山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19045号“金河山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金陵”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酒店客户评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