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17875412号“ASTON MART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965号
申请人:埃斯顿•马汀•拉共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7875412号“ASTON MART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99742号“ASTON MAR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3月14日被我局以(2017)商标异字第8285号《商标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00460号“ASTON MAR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9月9日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99843号“ASTON MAR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于2017年3月14日被我局以(2017)商标异字第8273号《商标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63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于2017年3月7日被我局以(2017)商标异字第8062号《商标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宣告无效,四件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