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44046 - 商评字[2020]第0000052891号 - 申请人:上海设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244046号“非凡健社 FITFA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891号

       

      申请人:上海设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4046号“非凡健社 FITF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44139号“•FITF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00143号“FITF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协商共存协议,待签署共存协议后在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的官方微信、微博截图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差异,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