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速立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844455号“速立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15号

       

      申请人:营口荣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4455号“速立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发票、申请人门店及产品照片、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速立暖”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电加热装置、电暖器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