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060559号“派威动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610号
申请人:湖南派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0559号“派威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71041号、第4834230号“威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目前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二、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决定,继续有效,至本案审理时,且该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派威动力”与引证商标二汉字“威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