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720634号“果栗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09号
申请人:广州果栗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中络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20634号“果栗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00300号“果粒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02170号“言知源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糖渍坚果、糖炒栗子、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请求复审,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844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糖渍坚果、糖炒栗子、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糖渍坚果、糖炒栗子、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请求复审,故申请商标在除糖渍坚果、糖炒栗子、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渍坚果、糖炒栗子、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果栗皇”与引证商标一“果粒皇”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读音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渍坚果、糖炒栗子、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炒栗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糖渍坚果、糖炒栗子、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