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5198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83号

       

      申请人:北京万里长城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9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放弃其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工商管理辅助、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仅保留其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企业迁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二、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66299号“智及图”商标、第13558756号“智和邦及图”商标、第30827558号“智华志友及图”商标、第32444917号“智及图”商标、第31346812号“享社慧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中,引证商标三、四、五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各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鉴于申请人已经放弃申请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工商管理辅助、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通知现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