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K KINGSTE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342716号“K KINGSTE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966号

       

      申请人: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2716号“K KINGSTE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919233号“KEVIN MURPHY K”商标、第36736896号“KEVIN.MURPHY K”商标、第12550259号“KINGSTERS”商标、第29849612号“K KHANNA DAS”商标、第2115256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