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DOLBY VOI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825504号“DOLBY VOI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967号

       

      申请人:杜比实验室特许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5504号“DOLBY VO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089326号“THE VOICE OF及图”商标、第13279548号“开讲啦 VOICE及图”商标、第G1343070号“THE VOICE OF及图”商标、第G1116734号“VOICECOM”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图形和“DOLBY”系列商标经长期并广泛使用,在中国和世界各地都已享有很高的声誉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上海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和部分检索结果、获奖情况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信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不属别类的技术支持服务,即有关下列商品的通讯和电信的咨询和顾问服务,包括公共广播和一般公告装置和设备,语音短信息传输设备,电气和电子产品和设备,电气和电子分析仪器,监控系统,报警器,传感器,继电器,显示器,包括发光二极管显示器,扬声器,放大器,开关,调节器,控制器,指示器,发射器,语音短信和数据收集装置以及不属别类的上述的配件和附加装置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