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693554号“金醬總統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87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3554号“金醬總統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以申请人商号为核心注册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金酱”品牌的系列传承,恳请准予其注册。经查询,第33类商品已成功注册有“总统府”商标,证明“总统府”三个字是具有可注册性的。“总统”一词不属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故而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资质材料、采访图片、产品包装上使用的证据材料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有文字“總統府”,通常用于指某些国家的元首办公地或居住地,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