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电竞网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566961号“电竞网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82号

       

      申请人:漳州市金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6961号“电竞网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设计具有较为独特且丰富的含义,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与其他商标区分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类似商标已经有大量注册的情况,根据审查一致原则,应当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的文字“电竞网线”,该文字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