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2920459号“LOS POLLOS
HERMANO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222号
申请人:索尼影视电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20459号“LOS POLLOS HERMAN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98575号“LOS POLLOS HERMAN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98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LOS POLLOS HERMANOS”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二的异议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