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293714号“芒果学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72号
申请人:湖南芒果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3714号“芒果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49067号商标、第36209736号商标、第34785548号商标、第34782643号商标、第35847972号商标、第273008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七、九、十三、十四、十五)已被驳回,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第30160621号商标、第320437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处于驳回复审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为湖南电视台的子公司,申请商标与第34765465号商标、第8722671号商标、第10262426号商标、第35431146号商标、第5422823号商标、第14919320号商标、第64235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十一、十二)及引证商标五、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作为整体识别和使用的,经过申请人大量、广泛的宣传与使用,增强了商标的显著性,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标识由来、公众号推广、宣传新闻与视频、收视率证明、域名注册证书、节目报审表和播放清单、宣传照片及视频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五、七、九、十三、十四、十五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前述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动物园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十、十一、十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十、十一、十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十、十一、十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