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12515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71号
申请人: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51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589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众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实现并存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核心核心品牌和重要战略资源,已经进行使用,若不予注册势必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档案及在先决定书、荣誉资质、近五年课题任务书、部分发明专利、部分宣传使用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