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局_“吉利时尚 JILIFASHI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7851232号“吉利时尚 JILIFASHI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79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潮州市吉利工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普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51232号“吉利时尚 JILIFASH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12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其在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并不足以维持该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将该证据材料交予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公司经营场地;2、2015年至2018年相关发布会及证书;3、购销合同及部分发票;4、第1、2、3届广交会视频。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所述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据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1月2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睡衣、婚纱商品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3显示被申请人与深圳皆一堂文化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百斯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显示上述两家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向被申请人购买“吉利时尚 JILIFASHION”品牌的定制连衣裙、童裙,相对应的发票佐证合同的履行情况。证据1、2、4可佐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意图。上述证据已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定制连衣裙、童裙”商品上已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睡衣”商品与“定制连衣裙、童裙”商品为类似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服装;内衣;睡衣”商品上的真实、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婚纱”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婚纱”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婚纱”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睡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